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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票须知


一般条款及细则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生效)

  1. 载运条件及规例均为运营商亚太航空有限公司(“亚太航空”)与乘客之间之协定。
  2. 亚太航空被授权使用空中快线商号。
  3. 机票仅对姓名显示在机票上的乘客有效。机票不得转让或涂改。任何转让或涂改的机票均视作无效。
  4. 直升机机票只限於票上注明之日期及时间使用。除亚太航空之原因外,所有误机之乘客将不获退款。误机之乘客可请求以候补形式乘坐当日之后续航班(包机服务乘客除外),候补机位将由亚太航空有限公司安排,惟亚太航空保留最终决定权。
  5. 登机乘客必须持有所前往目的地之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旅游证件,而直升机机票上之乘客姓名必须与其身份证明文件或旅游证件相同,否则亚太航空有权拒绝该名乘客登机,并恕不退款。
  6. 婴儿自出生之日起满 3 个月即可乘坐我们的航班。每位婴儿乘客( 3 个月以上至 24 个月(含 24 个月))必须由父母/监护人陪同。由成人付费乘客陪同的婴儿可免费乘坐航班(税费和其他适用之费用除外),但婴儿不会被分配到自己的座位,而是必须乘坐于成人的腿上。同一航班不得携带超过两名婴儿。儿童为年龄 24 个月以上至 12岁 以下的乘客,且于乘坐航班时必须由父母/监护人陪同。 12 岁以上至 18 岁(含 18 岁)的乘客可在无人陪伴的情况下乘坐航班。
  7. 每位乘客可免费携带一件手提行李, 手提行李体积限制为 16 x 14 x 6 英吋, 重量限制为 5 公斤或以下, 如果行李体积或重量超过以上限额, 乘客须将行李寄舱托运, 而每件托运行李最大体积为 37 x 24 英吋。
  8. 每位乘客(婴儿除外)可享有免费 7 公斤托运行李限额。其后之超重行李收费为每公斤港币/澳门币/人民币 300 元。
  9. 订座一经确认,乘客如要求任何取消或更改(航线、航班时间或日期),须缴付每张机票港币/澳门币/人民币 500 元之手续费。惟机票上之旅客姓名不允许更改。
  10. 恕不接受航班起航前 24 小时内之任何预订取消及 1 小时内之任何预订更改。
  11. 倘遇有机票遗失,亚太航空将收取港币/澳门币/人民币 500 元作补发机票之手续费。
  12. 如任何乘客之行为对亚太航空之其他乘客或本公司之员工或财产构成任何危险或潜在危险(包括但不限于酒精或药物带来之损伤及神志不清),亚太航空保留拒绝该名乘客登机之权利。
  13. 乘客应注意根据华沙公约或蒙特利尔公约,在大多数情况下,航运公司对乘客死亡或个人伤害以及行李的遗失或损坏,仅负有限责任。
  14. 亚太航空不对一切因航班取消而产生之赔偿或费用索偿负责任。如有任何争议,亚太航空保留对所有条款及细则之最终决议权。
  15. 亚太航空保留对所有条款及细则之最终决议权,如有任何更改或取消,恕不另行通知。
  16. 如对以上购票须知及条款之内容解释有任何疑问,应以英文版本为准。

票务安排 (包括所有定航包机服务)

香港 / 澳门 航线适用

• 乘客须于起航时间前 20 分钟到达候机室,办理登机手续。

• 如因天气恶劣而取消航班,乘客将获安排免费船票及机票全票退款,手续费除外(不适用于特惠票)。所有误机乘客之机票将不获退款 (因亚太航空原因取消除外)。


澳门 / 深圳航线适用


• 乘客须于起航时间前 30 分钟到达候机室,办理登机手续。

• 如因天气恶劣而取消航班,乘客将获安排免费船票及机票全票退款,手续费除外(不適用于特惠票)。所有误机乘客之机票将不获退款 (因亚太航空原因取消除外)。


 

直升机私人包机服务条款


条款及细则 (二零二四年二月八日生效)

  1. 亚太航空公司(“亚太航空”)被授权使用空中快线商号
  2. 机舱内最多可以运载 12 名乘客,航班最终可乘运的人数视乎航班总运载量而定。另请注意,每航班最多可安排两名未满两岁之小童,并且必须与成人陪同乘坐该航班。
  3. 行李舱的最大载重量为 300 公斤,门为 37 x 24(英寸) ,行李舱的尺寸为 118 x 47 x 40(英寸)。
  4. 如因包机航班之总重量负载而导致不能登机,乘客可被安排以候补形式乘坐下一班航班。亚太航空将不承担任何赔偿或安排其他交通工具的给予减载之乘客的责任。
  5. 直升机机票只限於包机服务合同及票上注明之日期及时间使用。
  6. 包机服务一经确认,如要取消包机订座,乘客需缴付港币/澳门币/人民币 10,000 之手续费。航班起飞前 24 小时内,包机订座服务均不允许取消。
  7. 任何有关包机服务之更改 (航线、航班时间或日期) ,需视乎直升机安排。对于所有定期时刻的包机航班,乘客须于航班起飞最少 3 小时前提出更改,并须缴付港币/澳门币/人民币 10,000 之手续费。 而对于所有非定期时刻的包机或在商用航空中心 / 机场起降之航班,乘客须于航班起飞前最少 24 小时提出更改,并须缴付港币/澳门币/人民币 10,000 之手续费。
  8. 如因亚太航空之原因,或天气导致航班取消,所有包机费用及离境税将获全数退还(不包括任何手续费)。
  9. 所有误机之乘客均不给予办理退票或任何转让。
  10. 登机乘客必须持有所前往目的地之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旅游证件,而直升机机票上之乘客姓名必须与其身份证明文件或旅游证件相同,否则 亚太航空有权拒绝该名乘客登机,并恕不退款。
  11. 乘客須于航班起飞前 30 分钟到达出发直升机场 / 香港商用航空中心 / 澳门商用航空中心,办理登机手续。
  12. 因应恶劣天气(天气视乎执行中飞行人员决定)、操作情况或是否潜在任何无法预见的技术问题,而飞机需要立即接受维修。亚太航空有权取消预定的飞行服务。 亚太航空不对一切因航班取消而产生之赔偿或费用索偿负责。
  13. 如任何乘客之行为对亚太航空之乘客或员工或财产构成任何危险或潜在危险(包括但不限于酒精或药物带来之损伤及神智不清),亚太航空将保留拒绝该名乘客登机之权利。
  14. 如有任何争议,亚太航空将保留最终之决议权。亚太航空保留修改以上私人包机服务条款及细则的权利,恕不另行通知。
  15. 如对以上私人包机服务条款及细则之内容解释有任何疑问,应以英文版本为准。